服務對象

(一) 低收入、中低收入居住於雲林縣(簡稱本縣)獨居個案經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)公所轉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CMS第二級以上。

(二) 一般戶居住於本縣獨居老人個案經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)公所轉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CMS第四級以上,惟108年度以前舊案複評不在此限。

(三) 前述所稱之獨居須符合甲方獨居老人服務計畫規定資格之一:
1.有單獨居住之事實。
2.雖有同住者,但符合下列狀況者,亦列入獨居:
    a.與無照顧能力之配偶同住。
    b.與無照顧能力(含無自理能力身心障礙者)家屬或未成年親屬同住。
    c.家屬平均一週內四天(含)以上未同住者。
    d.同住者依規定、契約無照顧義務且無照顧能力者。
3.其他經本縣、各鄉鎮市公所訪視評估列冊關懷之老人。